信件编号: | 20250626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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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类型: | 我要咨询 |
来信标题: |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的函 |
来信时间: | 2025/06/26 14:51 |
来信内容: |
县人社局:
我公司职工陈某,2019年因上班途中受工伤发生交通事故,经县交警大队认定,小汽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陈某无责。2020年县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。2021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障碍九级。今年2月,陈某本人提出辞职,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我公司认为,陈某是2019年发生的工伤,应当按2019年的上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可陈某说,合同是今年(2025)解除的,应当按2025年的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请问县人社局,到底按哪个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?
特此致函,盼回复。
2025年6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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